五經(續)–七經–九經–十二經–十三經–易經

五經、七經、九經、十二經、十三經、易經
 編號 : lexicon_classics002b_007a
 標題 : 五經(續)–七經–九經–十二經–十三經–易經
 內文 : (2)五經:指易、詩、書、禮、春秋而言。此中「禮」一詞所指,頗有變化。西漢早期,言禮者原指儀禮;其後周官之文出現,禮記亦由戴德、戴勝編成;遂有「三禮」之稱。唐代官方編撰「五經正義」頒行天下(公元六五一年),乃以「禮記正義」與詩、書、易、春秋四部「正義」並列。後世言「五經」者,受此官學影響,多即以「禮記」代表「禮」,與漢初不同。

(3)七經:漢初只立五經,東漢後加論語及孝經,合稱七經。

(4)九經:唐初將「三禮」(儀禮、周禮、禮記),春秋三傳(左傳、公羊、榖梁)與詩、書、易並列為「九經」。

(5)十二經:唐文宗時將「九經」與論語、孝經及爾雅合為「十二經」,刻石立於國學。

(7)易經:本周人占卜之書,故又稱「周易」。其組成以陽爻(─)與陰爻(--)為基本符號,再取三爻形成一卦,遂得八卦,命名為乾、坎、艮、震、巽、離、坤、兌。再以八卦重疊,得六十四重卦。每一重卦為一單位,含有六爻。每爻又有動靜之分;每卦有卦辭,每爻另有爻辭,各成吉凶之象。占時若六爻不動,則以卦辭判吉凶;若有變爻,則用該爻之爻辭判吉凶。至於決定動變之規則,古法原已失傳。漢代以後占易之法繁多,皆屬後起之說。宋代朱熹所定占法尤與古法不合。近百年來考証之風大盛,有高亨考定古代占易決定變爻之規則,最為符合古代文件之記載(參看著作部份「周易古經今說」條)。
 備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