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劉桂標先生〈中大哲學系課程安排有違道義——給系主任張錦青教授的公開信〉

張錦青
香港中文大學哲學系 系主任

 

中文大學哲學系邀請劉桂標先生於下學年為本系教授六個學分的通識課,較本學年少了兩分;劉先生因而不滿,拒絕接受,並向本人發出公開信。信中對哲學系、本人和其他兼任講師作出大量失實陳述,及毫無事實基礎和理據的嚴重指控。為釐清事實,本人必須予以回應,以正視聽。


首先,劉先生在信中曲解了大學的兼任講師制度。因此,我有必要先說明兼任講師制度的本質、優點和缺點,以免公開信讀者受到誤導。

因應哲學系整體課程需要,學系會邀請合資格人士擔當兼任講師,任教某些科目,主要是通識科科目。這類兼任教職及有關合約是以學科為基本單位的,例如,若一位老師應邀在某一學年任教四科,便會簽署四份合約。換言之,學系沒有承諾會邀請有關人士在來年繼續任教,或任教多少科目。嚴格而言,「減課量」、「增課量」等說法,在當前脈絡是沒有意思的。

在編訂來年的授課安排、涉及哪些科目需邀請兼任講師任教時,學系會就課程需要、科目需求、教學質素、資源安排等,作出通盤考慮而決定。當中考量的因由理據,因屬於內部事務,許多時更涉及私隱,故不便也不會向校外公告(包括不會通知沒被邀請任教有關科目的任何人士)。

這種兼任講師的制度有優點,亦有缺點。優點至少有二。第一,由於學系沒有前述的承諾,這給予學系足夠的彈性,因應課程需要,放心去邀請相當數量的合資格人士教授有關的科目。

第二,在全職教席有限的情況下,給予年輕的、有質素的(不一定是本系的)博碩畢業生,在找到全職工作前,得到一個學習教學的機會;亦可為其在找全職教席時,增加資歷、提升競爭實力。這亦算是學系為培育哲學教師略作之綿力。

為了保證能邀請到有潛質的年輕老師擔當兼任講師任教通識科目,大約六年前開始,學系規定,每位年輕老師都要先通過教學示範和面試,方獲聘用。學系亦往往派資深教授或高級講師,到課室視學。

缺點方面,至少有這一點,就是較難保證教學質素。有見及此,學系於去年底決定再新增一個全職講師職位,以進一步改良通識課程。很幸運地,我們聘請到一位極其優秀的年輕學者,並將於下學年上任。(他在任教部門拿過不止一次的全校最佳教學獎;在中大哲學系當兼任老師時,任教的通識科目的課檢分數,持續高於 5.5,亦曾多次高於 5.8,甚至拿過最高分數 6。)

我本人正受惠於前述的第二個優點。我在 1993-95 這兩個學年,曾在中大哲學系、浸會學院宗教及哲學系和人文學部,和嶺南學院通識教育組擔當兼任講師。(劉先生是我任教的其中一門課的助教,我們亦因而開始了二十多年的交情。)擔任兼任講師之時,學校對於我是否可以續任、任教多少科目等等,並無任何承諾;但這些院校部門給予我寶貴機會,不單令我學習到實際教學的技巧,亦增加了我的教學經驗,對我在 1995 獲得全職教席有莫大幫助。為此,我一直是心存感激的。

由於兼任講師的聘任是科目為主,所以擔任兼任講師的人士理應知道,即使本學年被邀請任教若干科目,也不能保證下學年會被邀請教多些、少些、或同樣多的科目,亦不能保證會被邀請教任何科目;而編課安排都是由前述的種種因素決定。我當年是一個初出茅廬的老師,尚且明白這個道理。劉先生擔當兼任講師多年,對這一切,理應瞭解;如今竟因為下一學年編課安排比本學年少了兩個學分,而對中大哲學系及其他兼任老師,作出毫無事實基礎和理據的嚴重指控?


正如前述,在編訂來年的授課安排時,學系會就課程需要、科目需求、教學質素、資源安排等,作出通盤考慮而決定。此中的種種具體考量,因關乎部門和大學內部事務,許多時候更涉及私隱,故不宜也毋須一一對外透露。然而,由於劉先生在公開信中,有非常嚴重的失實陳述和無理指控,所以我會就事實和理據兩方面,作出澄清,以正視聽。

(一)劉先生聲稱,「在課檢方面,張教授沒有提出客觀理據,我則可提出充分的說明。首先,我的課檢成績,相信是兼任教員中較好的其中一位。約五年前左右,我的課檢成績(我主要教中國文化和中國哲學課程)約為 4.4 左右,當時經系方資深教授確認,是比一般兼任教員好的成績。後來,經個人的努力,至今已提升到約 4.6(同期通識課整體評分升了約 0.1,升幅不及我的約 0.2)。而我五年內教授的中國哲學類課程(先後教過六個這樣的課程)更高達約 4.8,高於通識課程的平均值約 4.76。在本系教職員中,眾所周知,哲學系教員(包括正職教員)教通識課一直與通識課的平均值有差距(哲學系通識課平均值一直不及他系,理由不難了解,因為哲學比起其他學科來說屬小眾喜歡的學科,所以學生評分時往往給予偏低的分數);故此,高於平均值,就意謂這是頗優良的成績。」

首先,劉先生把 4.8 視為課檢很高分數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中大課檢欄目的最高分數為 6 ,而 4.8 一定是低於平均值許多的分數。

第二,中大通識科課檢的平均分數是 5.1 至 5.3 之間。劉先生說,他的「課檢成績,相信是兼任教員中較好的其中一位」絕非事實。事實上,在過去七個學期,劉先生的課檢分數,是哲學系二十位兼任老師中,最低的四位之一。

(二)劉先生聲稱,本人「……更以課程的決定不須向兼任教員解釋為由,拒絕與我繼續討論。」

我只說過,學系編排授課安排(包括,特別在當前事件中,下學年邀請劉先生任教六個學分的決定)的種種具體考量,不需向劉先生解釋。因為,正如前述,編排來年授課安排,學系會就多項因素,作出通盤考慮而決定,而這些資訊原則上毋須通知沒被邀請任教有關科目的任何人士。

不過,當時我亦有告訴劉先生我們編課的某些考慮因素;我更明言,基於與他二十多年交情,我才告訴他不涉及他人私隱的一些編課考量。所以,我並沒有因此而拒絕與劉先生繼續討論。劉先生所作的聲稱是完全與事實不符的。

劉先生後來提出,給予我一星期考慮,若下學年學系不給他多安排兩學分的課,他便會寫公開信和致函校長作出申訴;他說了這話後,我才指出,我尊重劉先生任何時間寫公開信和致函校長作出申訴的權利。因為劉先生同時亦明言,會在信中直接投訴本人和公開與我對話的部分內容,所以我立即拒絕與劉先生繼續討論。

可見,劉先生把我在不同脈絡中使用的兩句話,故意拉在一起,造成我是以毋須向劉先生解釋編課的考量為由,拒絕與劉先生繼續討論的惡劣印象。

(三)劉先生又說,「本系負責課程者有決定課程的權力,根本不須向兼任教員交待理由。這是張教授多次強調的,系方維持減課決定後我們溝通的時間之所以不長,這是主要原因。然而,這也是最有問題的說法。有權力就可以用到盡?有權力就可以不講理?一般人有如此態度已經有問題,研究哲學的學者兼哲學系最高負責人有如此態度,更是令人無法接受。」

本系相關部門在了解同學實際需要後,適當分配學系資源,從而訂出有效的編課安排;這本是學系的重要職責,當中必然涉及權力的使用。但學系有否「向兼任教員交待理由」,所涉者卻是如前所述,學系的種種考慮因素不便也毋須向兼任老師一一交代。換句話說:學系有權責決定課程是一回事,學系並非有必要向劉先生解釋少編兩個學分的原因則是另一回事,兩者並無關連。劉先生又把兩者混為一談,造成兩者有所關連的假象,繼而對本人作出「有權力就可以用到盡」、「有權力就可以不講理」等等的嚴重指控。

(四)劉先生又指出,「張教授說本系增聘兩位講師教授通識課程是不盡不實的,因為,其中一個職位,根本是一位主要教授通識課程的講師退休的補缺,因此這方面對課擔可說沒有影響;另外,另一職位是一位助理教授降職為講師,但該教授也一直有教通識課程,故此,對課擔數目應沒有很大的影響。」

這完全是與事實不符的。首先,其中一個職位,絕不是「一位主要教授通識課程的講師退休的補缺」。正如前述,它是一個百分百新增的職位。其實,在過去六年,哲學系根本沒有講師退休。

此外,學系亦沒有把任何助理教授降職為講師。劉先生所指的同事,是屢獲教學奬項的年輕老師,亦是不可多得的人才。我們能以高級講師職位挽留他,是哲學系師生的幸運。箇中情況,劉先生亦應知曉,但他竟然混淆視聽,把事情說成學系把一位助理教授降職為講師!

事實上,兩位全職高級講師將會在每一個學年,共教授 12 門通識課,佔 24 至 36 學分。因此,學系是需要減少兼任講師教授科目的數量。這亦是前述進一步提升通識課程質素的措施之一。

(五)劉先生又說,「就我所知,現在本系中國文化及中國哲學多位兼任教員中,有好幾位無論在學歷、年資、課檢、學術著作、學界貢獻等方面遠不及我,今次沒有受到減課擔的對待,反而我卻被削減課擔。有些人沒有得到博士學位、或者得到的是不受本地大學承認的博士學位,或者甚至有不是中國哲學專業的碩士兼任中國哲學課程。這些教員教學資格偏低,但我知道他們與課程負責人有較友好的私人關係,這就容易令人有很大的懷疑——是不是負責課程的人裏面,有人私相授受?以權謀私?故此,在安排課擔時私人關係重要過教學素質,寧願令本系教學質素下降而在所不惜?」

教師能力固然是聘用與否的條件之一,但學歷較高、年資較長的教師,是否一定比學歷較低、年資較淺的教師,教學質素更高或更勝任教授某些學科,當非必然;劉先生的課檢成績,比許多年輕老師低,已足可說明此點。

學系近年聘用的每一位教師,均符合入職條件,自不待言;此外更有課檢、觀課等等措施,盡力確保老師的教學質素,當中有行之有效的制度監督,有同仁們集思廣益的決定。我們的目的很簡單,就是為學生提供優良的通識教育課,讓他們學有所長。

劉先生熟讀孔孟之言,當深明「敏於事而慎於言」的道理;現在竟然在沒有提供任何真憑實據的情況下,不負責任地說我們「私相授受」、「以權謀私」,跡近誹謗。本人現嚴正要求,劉先生向中文大學哲學系、系主任、負責哲學系通識教育部的老師及職員和其他兼任老師,公開道歉!